(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李代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凤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艳,李代成,哈尔滨市凤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张丽艳,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宝莉,黑龙江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万志(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张丽艳。被告李代成,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告哈尔滨市凤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西树街17号。法定代表人孙凤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泉,黑龙江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3号代表人王永久,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馨,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艳与被告李代成、哈尔滨市凤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张丽艳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五���书 记 员 张甜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