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梅普选与王小兵、李五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普选,王小兵,李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623号原告梅普选,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梅小利,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小兵,男,简况不详。被告李五龙,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下吉镇新兴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普选与被告王小兵、李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普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普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梅普选承担。审判员 张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晨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