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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民初字第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3709号原告张某,男,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