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XX与何X、潘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何X,潘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杨艳萍,河北清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被告潘XX。原告张XX与被告何X、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晓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杨艳萍,被告何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XX,被告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被告潘XX与被告何X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原告张XX与被告何X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租用原告的场地和建筑物搞废品回收,承租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租金25000元/年,由于与被告关系不错,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金。被告在经营期间,为经营需要,自己出资在原告的土地上建造了一些简易房屋,2014年二被告感情出现纠纷,废品站无法经营,停业至今,现被告既不支付原告租金,又不继续经营废品收购站,原告想收回,被告又称合同未到期,协商未果,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万元;二被告清走财物,恢复原状。被告潘XX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何X辩称,租地情况属实,地上红顶彩钢瓦,空心砖结构的房子是我在租地之后盖的,2013年3月1日开始,合同是我签的,经营是潘XX经营的,租金也是他在给,原告张XX与被告潘XX关系好,具体有没有给张XX租金我也不知道,租金没有经过我手,一直是他们俩联系,2014年5月18日潘XX从我手拿走3万元接礼钱,说是要给房租,我不知道房租一直没给,原告给我打电话后我才知道房租没有给。经审理查明,被告何X与被告潘XX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原告张XX与被告何X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租用原告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从事废品收购,合同约定承租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年租金25000元,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2014年二被告因感情纠纷诉至我院,废品回收站也停业至今。因二被告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再经营废品收购站,原告想收回场地,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万元;二被告清走财物,恢复原状。另查明,二被告在承租原告土地期间,为实际经营需要在原告土地上增建了几处简易房(均为红顶),打了一口井,安装了大铁门,在二被告租用原告土地时,地上只有原告自建的一处简易房,该简易房位于院子最北面(蓝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附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何X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现二被告欠付原告二年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二被告支付5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租地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土地上增设他物,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恢复原状,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清走财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XX与被告何X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何X、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张XX租金5万元;三、被告何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在原告土地上增建的简易房、深水井、大铁门及其他附着物,恢复原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X、潘XX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