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凉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泷与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泷,陈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凉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赵泷被执行人陈旭东本院执行的赵泷与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7)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旭东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泷借款20000元及利息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元、执行费26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流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7)凉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