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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3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0-3号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吴跃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任士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三益弘达医药有限公司、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需方)与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供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该条款属约定不明,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表述为“提交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该条款既约定了法院诉讼,又约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明显属约定不明。综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俊生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任小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静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