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邢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0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谢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谢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欲 晓代理审判员 张煜代理审判员张冀兮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