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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同祥与毛士雄、冯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张同祥,男,193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毛士雄,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冯九东,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祥与被告毛士雄、冯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祥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祥以被告毛士雄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祥撤回对被告毛士雄的起诉。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