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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龙文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龙文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龙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115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动物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系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龙文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阳民三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伟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