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四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朱孝建与陈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孝建,陈中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四初字第69号原告朱孝建,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陈中庆,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孝建与被告陈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补充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朱孝建与被告陈中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孝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4060元,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