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