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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萍与福州台江区兴同麦田房产中介所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萍,福州台江区兴同麦田房产中介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萍,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台江区兴同麦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实际经营者张爱军,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萍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萍上诉称:福州市台江区不是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也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居间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讼争居间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应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房屋所在地即为居间合同履行地,故讼争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由于居间介绍的不动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双杭街道南园路某某号苍霞新城,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据管辖协议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