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国洪太与刘文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洪太,刘文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国洪太。被告刘文革。本院在审理国洪太与被告刘文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洪太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洪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国洪太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