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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国洪太与刘文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洪太,刘文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国洪太。被告刘文革。本院在审理国洪太与被告刘文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洪太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洪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国洪太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殷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