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发学诉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林权证登记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学,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中行初字第3号原告王发学,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农民。被告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贵,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继德,甘肃省榆中县林业局领证股股长。原告王发学诉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林权证登记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榆中县人民政府承诺将《林权证》记载的“王学发”更改为“王发学”。为此原告王发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发学负担。审判长 赵成维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李明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