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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三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明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三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明,中铁十四局青岛公司职工。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冯金凤,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明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日四作出(2014)莒刑一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戴明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刑一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增伟审判员  刘秀娟审判员  迟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 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