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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门学峰与郭传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学峰,郭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门学峰委托代理人:门富余被执行人:郭传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学峰与被执行人郭传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门学峰与被申请执行人郭传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再次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