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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门孟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门孟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19号。法定代表人贾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孟好,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西显口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门孟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无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按被告不明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专递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