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工业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上海市宝山区罗泾工业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7号原告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徐丹,厂长。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金根,总经理。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军,镇长。原告磐安县晶亮圣诞礼品厂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罗泾工业园、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