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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丁仕明、王���良等19名民工与陈均海、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仕明、王开良等19位民工,陈均海,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227号原告丁仕明、王开良等19位民工(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丁仕明,男,汉族,四川广元市朝天区人。诉讼代表人王开良,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王茂平,男,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均海,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石翠艳,四川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杨清明,系该局局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场镇。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东方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邓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仕明、王开良等19名民工诉被告陈均海、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仕明、王开良等19名民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后为3563元,由原告丁仕明、王开良等19名民工负担。审 判 长  杨丽平审 判 员  张开富人民陪审员  兰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工名单:1.王开良,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2.赵海明,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3.方崇润,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4.赵长明,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5.田均富,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6.李成兵,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7.丁仕明,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8.田发均,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9.陈均芳,男,汉族,四川广元市朝天区人。10.陈均田,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11.王琼元,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12.赵朝贵,男,汉族,四川广元市朝天区人。13.郑永福,男,汉族,四川省广��市朝天区人。14.徐廷伟,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15.徐霆锋,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16.陈均奎,男,汉族,四川广元市朝天区人。17.赵明蓉,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18.赵绪忠,男,住广元市朝天区。19.杨风明,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