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后柱与被执行人谷成晓、董猛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后柱,谷成晓,董猛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金后柱。被执行人谷成晓。被执行人董猛然。申请执行人金后柱与被执行人谷成晓、董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谷成晓、董猛然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金后柱借款60000元,利息36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9日),合计63600元;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谷成晓、董猛然负担6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董猛然的工资账户,查封了董猛然所有的位于本区易君龙腾6号2001室房屋一套,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猛然的工资账户,查封了董猛然所有的位于本区易君龙腾6号2001室房屋一套,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