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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长根与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根,沈全忠,何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5号原告陈长根。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忠。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华。原告陈长根与被告沈全忠、何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长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