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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崔建功与裴康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7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某,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裴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裴某双方于2015年4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