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凯丽与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丽,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王凯丽,女,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媛媛,女,生于1981年7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凯丽与被执行人张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凯丽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