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第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霞与赵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赵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第1610-1号申请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赵太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赵太伟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