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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景福申请执行朱改生、毕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福,朱改生,毕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41号申请人杨景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改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毕秀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景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改生、毕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改生、毕秀清名下财产1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