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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李宝军、陶欣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李宝军,陶欣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王淑芹。委托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宝军。被告:陶欣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芹与被告李宝军、陶欣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芹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