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李宝军、陶欣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李宝军,陶欣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王淑芹。委托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宝军。被告:陶欣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芹与被告李宝军、陶欣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芹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淑芹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