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印如诉李天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印如,李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印如,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李天均,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刘印如诉李天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印如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印如诉李天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