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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梁天赐与刘帅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赐,刘帅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梁天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帅印,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天赐与被告刘帅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天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天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天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梁天赐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