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欢欢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鱼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耀振,局长。被执行人吴欢欢,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欢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4)J-117号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波审判员 董 拓 基审判员 李 峰 祖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解芸芸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