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林胜诉被告李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胜,李晓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崔林胜,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李晓玲,女,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林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奚利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