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文庆申请执行袁玮、郭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庆,袁玮,郭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04号申请人孙文庆,男,汉族。被执行人袁玮,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苗苗,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玮、郭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改生、毕秀清名下财产3.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