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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临农信用社双王信用社与王启县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王信用社,王启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王信用社。负责人李胜利,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智勇,男,汉族,系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王启县,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渭临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启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王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协议后,被执行人王启县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王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144793元及利息。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启县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王启县处执行回案款158159.86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王信用社案款158159.86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4)渭临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