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藁执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瑞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藁执字第00047-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翼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瑞恒,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生,住藁城市四明街四通巷12栋402室。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07)藁执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董瑞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的存款32000元,现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瑞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存款3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