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765号原告陈某某。法定监护人陈长友。被告许某某。法定监护人徐刘长。原告陈某某,陈长友诉被告许某某,许刘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陈某某,陈长友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陈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3元退还原告冯亚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中原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