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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晏某伟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伟,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814号原告晏某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隋永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娜,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晏某伟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沈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