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于贵顺、刘凤荣、于万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贵顺,男,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凤荣,女,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万丰,男,汉族,现住白城市。上诉人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理由为本案是征地补偿款的诉争,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无需土地使用权属确权。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土地补偿款的耕地,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白洮行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自行撤销(2005)第14334(二)号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块土地目前使用权不清,需依法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权属。在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前,本案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孟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