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心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心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多玉,系该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告:龚心福,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龚心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