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红杰与田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杰,田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红杰。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丽。委托代理人于瑞锋。系田丽之夫。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红杰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