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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红杰与田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杰,田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红杰。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丽。委托代理人于瑞锋。系田丽之夫。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红杰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