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港盛激光镭射雕刻制品商行与深圳市华尔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港盛激光镭射雕刻制品商行,深圳市华尔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深圳市港盛激光镭射雕刻制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老坑社区松子坑深汕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熊南林。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华尔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225号二楼左、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古建新。原告深圳市港盛激光镭射雕刻制品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华尔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盛激光镭射雕刻制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芳瑶(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