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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志涛申请殷照钤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涛,殷照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189号申请人张志涛,男,汉族。被申请人殷照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人张志涛与被申请人殷照钤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赛民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期间内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明星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