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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文珍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珍,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杨文珍,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148号物贸大厦528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珍诉被告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文珍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