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罗志山与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山,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70号原告罗志山,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宋斌,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山诉被告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志山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