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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罗志山与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山,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70号原告罗志山,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宋斌,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山诉被告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志山负担。审判员 贾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