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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刚诉被告韩绍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刚,韩绍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96号原告姜文刚,现住辽中县。被告韩绍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刚诉被告韩绍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刚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