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路文博诉被告王洁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博,王洁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路文博,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二组。被告王洁娜,女,1987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文博与被告王洁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文博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文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文博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