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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友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湖南友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赵海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友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法定代表人宁根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康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友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友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