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国普与岳迎彪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普,魏仲修,李运章,岳迎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王国普,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魏仲修,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运章,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迎彪,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普与被告魏仲修、李运章、岳迎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普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岳迎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普撤回对被告岳迎彪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