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芬与被执行人李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陈芬,女,1952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忠厚,男,1946年6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芬与被执行人李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忠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芬借款计1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定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