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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朝曲申请宣告杨小红失踪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朝曲,杨小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朝曲。被申请人杨小红(曾用名杨雨松)。申请人杨朝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小红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昆贤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朝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起外出务工,2003年起与其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诉讼来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同时查明:被申请人无财产。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当庭陈述,平昌县土垭乡人民政府、平昌县公安局土垭乡派出所、平昌县土垭乡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平昌县土垭乡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符合法律关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03年起至今下落不明,且平昌县土垭乡人民政府、平昌县公安局土垭派出所、平昌县土垭乡卫星村村民委员会均出具了相关证明予以证实;另,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于2015年1月4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人公告,2015年4月4日公告期满,未寻得被申请人下落,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小红失踪。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杨朝曲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冯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