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彭娟与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娟,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彭娟。被告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炯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娟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彭娟诉被告上海美力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朱云龙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罗玉明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罗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