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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朱合松、胡九姐与汪正月、汪元生、第三人程久远、安庆市东区房地产管理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合松,胡九姐,汪正月,汪元生,程久远,安庆市东区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朱合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胡九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正月,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安庆市。被告:汪元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久远,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第三人:安庆市东区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程燕,所长。委托代理人:嵇明宏,单位员工。原告朱合松、胡九姐诉被告汪正月、汪元生、第三人程久远、安庆市东区房地产管理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合松、胡九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玲 来源:百度“”